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长程电缆有限公司、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2民初6837号 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九洲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程公司)诉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移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所欠原告的货款526210.8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0255.16给原告(按合同总价951275.8元的20%标准计算);3.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货款**时止的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所欠的货款526210.82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标准计;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1年5月24日,长程公司(甲方)与信德公司(乙方)签订《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电缆,价款金额为951275.8元。第四条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预付合同总额的20%即190255.16元作为预付款,余款货到一个月内**合计761020.64元。第六条约定,1.乙方若未及时按合同第四条支付甲方货款,则需缴纳应交货款1‰/天作为违约金补偿甲方。2.乙方如逾期60天未向甲方完全支付货款的,则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值20%的违约金。4.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长程公司提交送货日期为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15日的《长程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两张,载明的收货单位为信德公司,金额分别为837421.58元、113854.22元。收货单位处有“***”“***”的手写签名。 长程公司提交一份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信德公司向长程公司转账支付货款325064.98元。庭审时,长程公司陈述信德公司还于2022年5月19日向其支付了100000元。 三、律师费支付情况:长程公司与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为10000元。长程公司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实际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庭审时,长程公司陈述其与信德公司只签订了案涉一份合同,《长程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上“收货单位”签收人为指定收货地点的现场人员。长程公司称如法院不同时支持违约金及利息,其选择主张违约金。 另,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依长程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保全裁定并对信德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五、被告未作答辩。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在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基础上对本案进行裁判。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供货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原告提交的《长程电缆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载明的收货单位为信德公司,收货单位处有人员的手写签名,被告收到原告的该证据后未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交付了价值951275.8元的货物予以采信。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仅向其支付425064.98元,被告未提异议,也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26210.82元(951275.8元-425064.98元)。 在双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以及民间市场的资金使用成本来看,原告同时主张违约金及利息明显过高,原告表示若不能同时主张,其选择主张违约金,故本院对利息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0%计算,但相对于原告的损失来说,该约定亦明显过高,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逾期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同期市场上资金使用成本等因素,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角度考虑,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100000元。 关于律师费。合同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故其主***费对被告承担具有合同依据。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为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210.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驳回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2.5元,由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687.5元,由被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45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