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226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嘴社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5338514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9159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据(2022)粤122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620341.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8758元,受理费10461.9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以(2023)粤1226执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