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2民初2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上诉请求:判决***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为9500元/月,***司已足额发放,***主张的10500元/月的工资差额无合同和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司的上诉请求。 ***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司无需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试用期,乙方工作内容为财务经理。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2021年3月16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单》,载明离职原因为辞职。 三、工资标准: ***主张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工资结算单》,载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工资为两部分:其中应发工资1(单位元)为6774.19、10500、10500、10500、10500、10500、10500、5080.65,小计74854.84元,应发工资2(单位元)为0、0、0、9500、9500、9500、9500、4596.77,扣除社保、公积金,小计余额40093.44元。合计应付工资114948.28元。***司在落款处盖章。2.《外带公章登记表》复印件,载明,2021年3月12日,外带事由:增值税柜台申报和工资结算单。3.与***司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称“你月薪2万,她们才几千元,**未,你过来就是要办事效率。”2021年4月23日,***称“**好,我的工资11.4多万元,什么时候可以安排”,***回复“迟点,差不多顺了”。2021年5月16日、18日,***称“**好,我的工资11.4多万元,时间快一年了,该发给我了吧”,***回复“知道了”。之后***于2021年5月27日、6月16日、7月7日、7月19日、7月24日多次催促发工资11.4多万元,***均表示银行贷款放款中。2021年7月30日,***继续催促发放工资并上传了《工资结算单》照片,***称“先弄好了对公账户先,另补再沟通”,“正常的都没有了弄好,谈后边就乱,刚到点钱,平行安排安排,顺了才能处理好历史手尾”。之后***继续催工资,***表示账户被封、急追款。2021年10月25日,***催促工资“麻烦你做一份支付工资计划,且可以落实”,***回复“叫**弄一下,她们说尽快”,***称“她们知道的只是一部分,我要全部的”。2021年11月27日,***催促剩余工资,***询问“公司发的齐了吗”,***称“没发齐,仅支付了公户部分,现金部分,从开始上班到离职,还没发过一分钱”,***称“计算是否合理?想一想”,“头从什么时候开始”,“记得来了先试,定了才计算才对,你自己也算算”,“表个态度”。之后***继续催促工资,***回复“过几天”,“知道了、在借钱”。 ***司质证称《工资结算单》是***制作,并由***私自加盖公章,实际没有经过***司确认。《外带公章登记表》真实性确认,***在此之后于3月15日又借用了一次公章。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但董事长的意志并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志,董事长与员工谈好的薪酬待遇,仍然需要通过公司根据流程,转化为公司意志后才能形成合意,不能简单截取董事长部分聊天记录视为公司已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中***反复提到先发工资,其中只有9500元/月是***指出的工资部分,***让***找曾**弄一下,***称他们知道的只有一部分,可以看出***对***没有任何承诺,也不能说明公司已经确认了***的薪水为20000元/月。 ***司为证明***的工资标准为9500元/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1.《员工薪资确认单》,载明***应发工资为9500元/月。2.《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服务团队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有***签名,拟证明薪酬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现金发放”的发薪方式;***的工资由综合管理部管理,由财务部发放,所有工资相关的表单均应由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经办人签字确认。3.***与员工曾**、出纳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1年12月22日,曾**询问工资收到没有,***称“公户部分的工资收到了”,曾**回复“公司申报的工资薪金的工资已全部支付给了”。4.工资表,载明***司员工工资,其中***工资为9500元/月。 ***质证称《员工薪资确认单》真实性确认,但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在劳动用工中经常出现。《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服务团队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员工手册》三性不予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工资表三性不确认。 四、工资发放情况: 2021年8月2日发放工资8874.16元,2021年12月21日发放工资31219.41元。 五、其他: ***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成员: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10%、20%。 六、仲裁请求:***司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七、仲裁结果:***司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八、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一审法院认为,***提交了与***司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有**“你月薪2万,她们才几千元”,在***催促发放工资过程中,***亦未对*****的“工资11.4万多”提出明确否认。***身为***司的董事长、大股东,其招聘***进入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的薪酬待遇并无不妥。至于《工资结算单》中无相关人员签名,一审法院认为,***在2021年7月30日在微信中上传了《工资结算单》照片,在此后亦多次上传《工资结算单》截图,***亦均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双方提交的《外带公章登记表》中亦已经写明了在“工资结算单”***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对《工资结算单》记载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确认***司尚欠***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资差额的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司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首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你月薪2万,她们才几千元”的内容,而在***催促发放工资过程中,***亦未对*****的“工资11.4万多”予以否认。***作为***司的董事长、大股东,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司主张其**并不能代表公司意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在2021年7月30日在微信中上传了《工资结算单》照片,在此后亦多次上传《工资结算单》截图,***均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双方提交的《外带公章登记表》中亦已经写明了在“工资结算单”***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对《工资结算单》记载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认定***司尚欠***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