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5972号
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9159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试用期,乙方工作内容为财务经理。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2021年3月16日,***提交了《离职申请单》,载明离职原因为辞职。
三、工资标准:
***主张工资标准为20000元/月,向本院提交了:1.《工资结算单》,载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工资为两部分:其中应发工资1(单位元)为6774.19、10500、10500、10500、10500、10500、10500、5080.65,小计74854.84元,应发工资2(单位元)为0、0、0、9500、9500、9500、9500、4596.77,扣除社保、公积金,小计余额40093.44元。合计应付工资114948.28元。***司在落款处盖章。2.《外带公章登记表》复印件,载明,2021年3月12日,外带事由:增值税柜台申报和工资结算单。3.与***司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称“你月薪2万,她们才几千元,**未,你过来就是要办事效率。”2021年4月23日,***称“**好,我的工资11.4多万元,什么时候可以安排”,***回复“迟点,差不多顺了”。2021年5月16日、18日,***称“**好,我的工资11.4多万元,时间快一年了,该发给我了吧”,***回复“知道了”。之后***于2021年5月27日、6月16日、7月7日、7月19日、7月24日多次催促发工资11.4多万元,***均表示银行贷款放款中。2021年7月30日,***继续催促发放工资并上传了《工资结算单》照片,***称“先弄好了对公账户先,另补再沟通”,“正常的都没有了弄好,谈后边就乱,刚到点钱,平行安排安排,顺了才能处理好历史手尾”。之后***继续催工资,***表示账户被封、急追款。2021年10月25日,***催促工资“麻烦你做一份支付工资计划,且可以落实”,***回复“叫**弄一下,她们说尽快”,***称“她们知道的只是一部分,我要全部的”。2021年11月27日,***催促剩余工资,***询问“公司发的齐了吗”,***称“没发齐,仅支付了公户部分,现金部分,从开始上班到离职,还没发过一分钱”,***称“计算是否合理?想一想”,“头从什么时候开始”,“记得来了先试,定了才计算才对,你自己也算算”,“表个态度”。之后***继续催促工资,***回复“过几天”,“知道了、在借钱”。
***司质证称《工资结算单》是***制作,并由***私自加盖公章,实际没有经过***司确认。《外带公章登记表》真实性确认,***在此之后于3月15日又借用了一次公章。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但董事长的意志并不当然代表公司的意志,董事长与员工谈好的薪酬待遇,仍然需要通过公司根据流程,转化为公司意志后才能形成合意,不能简单截取董事长部分聊天记录视为公司已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微信聊天记录中***反复提到先发工资,其中只有9500元/月是***指出的工资部分,***让***找曾**弄一下,***称他们知道的只有一部分,可以看出***对***没有任何承诺,也不能说明公司已经确认了***的薪水为20000元/月。
***司为证明***的工资标准为9500元/月向本院提交了:1.《员工薪资确认单》,载明***应发工资为9500元/月。2.《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服务团队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员工手册》,其中《员工手册》有***签名,拟证明薪酬均是通过银行转账,没有“现金发放”的发薪方式;***的工资由综合管理部管理,由财务部发放,所有工资相关的表单均应由综合管理部及财务部经办人签字确认。3.***与员工曾**、出纳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1年12月22日,曾**询问工资收到没有,***称“公户部分的工资收到了”,曾**回复“公司申报的工资薪金的工资已全部支付给了”。4.工资表,载明***司员工工资,其中***工资为9500元/月。
***质证称《员工薪资确认单》真实性确认,但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在劳动用工中经常出现。《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服务团队人员工作职责的通知》《员工手册》三性不予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工资表三性不确认。
四、工资发放情况:
2021年8月2日发放工资8874.16元,2021年12月21日发放工资31219.41元。
五、其他:
***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成员: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10%、20%。
六、仲裁请求:***司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七、仲裁结果:***司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八、诉讼请求:***司无需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提交了与***司董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有**“你月薪2万,她们才几千元”,在***催促发放工资过程中,***亦未对*****的“工资11.4万多”提出明确否认。***身为***司的董事长、大股东,其招聘***进入公司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的薪酬待遇并无不妥。至于《工资结算单》中无相关人员签名,本院认为,***在2021年7月30日在微信中上传了《工资结算单》照片,在此后亦多次上传《工资结算单》截图,***亦均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双方提交的《外带公章登记表》中亦已经写明了在“工资结算单”***的事实。综上,本院对《工资结算单》记载的工资数额予以采信,确认***司尚欠***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8月12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工资差额74854.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