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财保14号
申请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91595T,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汇四街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智(泰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ML9EK0C,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创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智(泰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3138195元。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2年11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智(泰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31381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信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成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