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上某某与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执5942号





申请执行人:上***,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代理人:朱佳倩,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素英,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与被执行人上海赛迪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7月10日履行了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20执5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建安






审 判 员


顾 威






审 判 员


沈燕明






书 记 员


沈寅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