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0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通泰水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木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600070085150W。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