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通泰水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5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民终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