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1354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大道300号绿***上东小区11#楼商业105室。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2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2023年5月29日,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46元,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