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1734号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21号办公楼一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WKAX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东海路天泰市场2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7008515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同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