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121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青秀区盘龙路2号凌顶大厦七层F9-07、F9-08、F9-09室。
法定代表人:梁睿,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上岸村老村坪。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梧州市西堤一路10-1号三层1号商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梧州升达机电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另案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构与案外人***存在买卖昭平县黄姚镇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5幢1、2、3、4号房屋合同,但该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仍属于被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昭平县黄姚镇四海堂客家民俗文化步行街5幢01和5幢04号房屋壹幢,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