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903执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9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和违约金合计180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本院共执行回款182600元。在收取本案申请执行费2600元后,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1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