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81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2号凌顶大厦七层F9-07、F9-08、F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1804504B。
法定代表人:梁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艺玮,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大壮新区(金象大道一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7247134X4。
法定代表人:顾任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凭祥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桂148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秉立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144450元及违约金72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33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用2175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是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民政、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益类保险机构、金融理财产品机构、股息红利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登记情况,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居(村)委会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凭祥市金象大道一支8号凭祥市,大厦附属楼101号、102号、103号、105号、106号、大厦酒店03号有房产及土地,但该不动产已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我院已轮候查封,待其他法院拍卖后可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广西凭祥闽桂矿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与申请人电话约谈,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控制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调查结果表示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华毅
审判员  黄建师
审判员  何 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