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982执513号
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587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