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涉县公安局,住所地邯郸市涉县城镇平安街214号。
法定代表人:魏江海,局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涉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涉县公安局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121)冀042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涉县公安局的银行存款318806.8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彦波
审判员 江文海
审判员 周炳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