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43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锋路98号C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232782C。
法定代表人:肖慧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永,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金属家具产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27057318582。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
原告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2022)粤1972民初430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账号为1525××××8448的存款额度16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本案对被申请人于江西省樟树市农业商业银行的账号为1525××××8448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账号为1525××××8448的存款额度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敬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