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4307号
申请人: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杨锋路98号C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5232782C。
法定代表人:肖慧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永,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金属家具产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827057318582。
法定代表人:张国云。
申请人东莞市源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600000元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敬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