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2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根兴,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沿江路1号-15(香樟外滩C区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赣0982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王冬新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我院属轮候查封,无法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2018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1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50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