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02民初2083号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建设工程中的装修工程款,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应当由装修工程施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东路开发区内,故本案应该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昂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