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申6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壹芬,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拆迁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62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时***并未到庭,但判决书载明***到庭参加诉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期间,申请人向法庭提供新证据,但未被接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中,***经法庭合法传唤到庭参加了2019年3月8日的庭审,并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在笔录中签名。后一审法院安排第二次庭审,***拒收法院开庭传票,未参加2019年5月16日的庭审。由于***在第一次庭审中到庭并发表了意见,故一审判决载明其到庭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主张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经查,信太码头街XXX号老房屋动迁安置对象为***、***、沈彤芳,上述三人动迁受配安置取得系争房屋,故动迁取得的房屋产权应属***、***、沈彤房三人共有。一、二审法院认定***、***、沈彤芳共有系争房屋的事实清楚。沈彤芳去世后,其在系争房屋中的相应份额当然可由沈彤芳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法官助理程阳强
审判长  顾文怡
审判员  王亚勤
审判员  承怡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阳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