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与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3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群,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合,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功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中,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笑清,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绿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复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高勇
审判长  卢薇薇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佳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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