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与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达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柏贤,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王裕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员,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国斌、蒋建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针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达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1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余艺
审判员  彭辰
审判员  姚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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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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