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0339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嫣,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素琴,女,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尤锡芬,女,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73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陆燕,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尤素琴、尤锡芬、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葛蓓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庭谱
书 记 员 陶庭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