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

***等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12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芸娜,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伟,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
上诉人***、胡芸娜、***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南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胡芸娜、***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芸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芸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胡芸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兴
审判员 许 军
审判员 陈蓓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章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