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496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东19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慧科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8479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亚星世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4793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