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916号之一
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9156450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赵北村东190米。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鸣,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帝达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1166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
法定代表人:邱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帝达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