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709号
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赵北村东190米。
法定代表人:王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营国,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丰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30元,退还原告1633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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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洪梅
人民陪审员 于显洪
人民陪审员 叶仲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张钰昕
书 记 员 潘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