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515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半岛明珠****楼**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5717259W。
负责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君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报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9213XW。
法定代表人:李超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新,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62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