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6358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东军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75835493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系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921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恒中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