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95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诉人***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5.5元,由上诉人***负担2997.5元,由上诉人***负担163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安超 书记员高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