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财保20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半岛明珠****楼**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5717259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报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809213X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5466893.34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66893.3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