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2031之三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申请人: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肖**、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62031号、(2018)津0116民初62031之二号民事裁定,分别查封被申请人***、肖**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3-1-2801房屋;被申请人肖**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南区地下室-1-589号车位;被申请人***名下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7号2单元6层2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肖**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3-1-2801房屋;被申请人肖**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南区地下室-1-589号车位;被申请人***名下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7号2单元6层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维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