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3868号
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83室。
法定代表人:吴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
法定代表人:任百友,村主任。
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0月10日,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74.50元,由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