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607号
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区六号路17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3元,由原告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扬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