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62031之三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申请人: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62031号、(2018)津0116民初62031之二号民事裁定,分别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3-1-2801房屋;被申请人***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南区地下室-1-589号车位;被申请人***名下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7号2单元6层2号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经撤诉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3-1-2801房屋;被申请人***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佳宏路220号南区地下室-1-589号车位;被申请人***名下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77号2单元6层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