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商初字第702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委托代理人:童建坤、徐莲,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信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淋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朱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