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31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商初字第738号
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绿岛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坤,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莲,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和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16元,由原告衢州园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吕秋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