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3民初3986号
原告:***,男,***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190-119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办事处下*家小区33号。
法定代表人:熊龙威。
原告***与被告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永州市博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赔偿金49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向该两被告赔偿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贺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