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民终4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0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2637588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城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3448119624Y。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驳回双牌县人民医院对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牌县人民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双牌县人民医院仅提供《双牌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审查表》证明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900656.52元,未载明工程量清单及造价明细,无法证明审计结果与一般市场价值相符,原判无事实依据。二、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依照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向双牌县财政评审中心调取相关证据,在判决中未进行审查、核实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一审法院未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已向法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要求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补充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一审法院向双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调取了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等文件。双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审计,说明根据以上材料是可以进行鉴定的,在抽签的鉴定机构有充足鉴定材料而不能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直接依据财审结果判决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败诉。三、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判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九条,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本案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且上文已阐明不能司法鉴定的原因在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判不能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双牌县人民医院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原判认定在本案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均无法处理结算金额争议,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公平合理。现双牌县人民医院已向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高于财政评审结算价格99343.48元,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双牌县人民医院主张返还99300系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二、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予以驳回。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应属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滥用诉权。本案焦点为案涉工程的财政评审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原判做了详细的阐述。司法鉴定机构是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在双牌县××室通过抽签抽到的,是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无法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而撤回鉴定申请,现上诉反而将责任推给原审法院。此外,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是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对原判适用法律的误解。财政评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硬性规定,本案合同专用条款17.4.3明确规定,竣工验收后必须经财政评审。本案工程价款结算,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同意财政评审的,并积极主动向双牌县财政评审中心提交了结算书及合同等一系列资料。
双牌县人民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双牌县人民医院多支取的工程款99300元及孳息;2.案件受理费由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双牌县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湘卫医政医管处便函(2020)194】《关于秋冬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调度情况的通报》的整改意见:确保(永州市双牌县)在10月底以前完成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改扩建任务,决定将发热门诊楼建在双牌县人民医院。为确保这项工作的完成,双牌县人民医院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双牌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承发包范围:按图施工,按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2、合同价款1299805.33元;3、合同第“17.4.3”款规定:“……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义务,为了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发热门诊楼工程,双牌县人民医院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农村商业银行预拨款给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00000元、2020年11月10日预拨款给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600000元,共计1000000元,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也向双牌县人民医院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该工程按期完工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20年12月22日制作案涉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结算书结算送审金额为1468109.6元,双牌县人民医院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资料送双牌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经双牌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该工程结算总额为900656.52元。双牌县人民医院认为预拨付的工程款已超过财政评审的金额,对于多付的工程款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理应返还,但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财政评审结论不认可,双牌县人民医院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双牌县人民医院于7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双牌县人民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工程的财政评审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牌县人民医院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双牌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因双方对结算方式产生争议,虽然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299805.33元,但根据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2条另约定:按图施工,按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以及合同第三部分第16.1条约定:“本工程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合理调整合同价格。”故双方对工程结算总价达成的合意为以1299805.33元为预算价,最终结算应按实际工程量清单以及人工、材料价格等因素确定结算价。根据双牌县人民医院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双牌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施工合同》第17.4.3条约定:“...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本案工程结算财政评审是必经程序,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制作的结算书提交双牌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申请结算评审,说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案涉工程结算财政评审,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财政评审结论不满意就否定财政评审结论,该院支持。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交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而无法鉴定,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是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论与一般市场价值相符,在本案案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均无法处理结算金额争议,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公平合理。现双牌县人民医院已向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高于财政评审结算价格99343.48元(1000000-900656.52=99343.48元),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双牌县人民医院主张返还99300元系对其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双牌县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孳息,因该款系双牌县人民医院按合同约定预付给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占用资金的情形,孳息部分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双牌县人民医院工程款99300元;二、驳回双牌县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282元,减半收取计1141元,由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的财政评审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以及原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现评析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的财政评审结论不能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且原判对相关证据未尽审查义务,亦未重新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并向本院再次提交了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首先,根据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双牌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案涉《双牌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应按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且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竣工结算亦须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可见,本案工程结算财政评审系必经程序,双方亦同意案涉工程结算以财政评审结论为依据。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虽对案涉工程结算的财政评审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推翻该财政评审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以该财政评审结论为本案定案依据,判决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多支取的工程款99300元,并无不当。其次,在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的财政评审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但因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鉴定所需的必要资料而无法鉴定,导致终止鉴定。在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交鉴定所需的必要资料之前,原审法院不再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在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再次提出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仍未能提供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本院亦不再重新委托鉴定。最后,经查,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程序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质证、认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故对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2元,由上诉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