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190-11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8)湘11执监12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