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湘11执监12号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执监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1190-1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该队大队长。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提级执行报告书,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湘11民终197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东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