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8)湘1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1190-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0726375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2006595332N。
负责人:***,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宏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