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上白石镇财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1778号
原告: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金鼎观湖1号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上白石镇财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上白石镇财洪村。
法定代表人:林立金,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坤强,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福建正联(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上白石镇财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7.6元,减半收取1543.8元,由宁德市安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明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艳兰
书 记 员 钟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