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世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422民初120号
原告:林芝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工布民俗街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MA6TE8HP5K。
法定代表人:张利琴,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世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港都花园综合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064576762R。
法定代表人:杨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林芝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世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林芝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支付义务而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芝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林芝杭能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  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贾 焱 阳
书 记 员 边巴桑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