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2136号之一
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向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宗芬,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二桥指挥部,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负责人:黄友志,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江二桥指挥部、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4.92元,减半收取5557.46元,由原告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代孝国
人民陪审员  余晓阳
人民陪审员  肖明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石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