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066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双溪社区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344693066B。
法定代表人:胡联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计3091元,由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恢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覃秀英
书记员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