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执保20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乾州街道蔬菜社区吉祥小区1栋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LPC9L1N。
投资人:余小华。
委托代理人:鲁志勇,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吉首市欣达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与被保全人石门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保全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60415735527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方式为额度冻结,冻结额度为1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晓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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