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1848号
原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62502508。
法定代表人:冷孟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繁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郑寒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