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民初224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21栋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G4WEX9。
法定代表人:刘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1栋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730505342N。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48364904T。
法定代表人:喻自文,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汇勤,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风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田恢雄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覃秀英
书 记 员 伍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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