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2646号
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维新镇大兴场村一组。
投资人:覃海波,该山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楚双,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义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宝峰街道宝塔社区宝峰路宝峰欣城1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先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与被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门县维新热水溪温泉山庄负担。
审 判 员 冉成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慧
书 记 员 刘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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